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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现就本市老年综合津贴(以下简称“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2016年5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二、津贴计算和发放

(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

(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

(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1)。

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定。区县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县财政部门。

(四)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县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县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四、资金保障

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县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下达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县民政部门。

五、监督管理

(一)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

(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